煤矿,金矿,铁矿,锰矿,铝矿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一)为规范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管理,保证地测资料的可靠性“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扒渣机,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矿井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地测图纸及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提供其他部门使用。
(三)每年年初地测部门应根据煤矿下达的生产计划编制地测年度工作计划,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和勘探地质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五)地质预报、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总结报告、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年度、月度及临时性水文地质分析预报报告、防治水工程设计及技术措施、验收总结报告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六)地质基础资料如大中型地质构造台账、井巷地质素描图以及专用原始记录、测量基础资料与原始记录,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采煤工作面物探报告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七)各项重要工程测量方案、重要贯通误差预计、重要工程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八)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等由地测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煤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九)各类矿图严格依照图签进行审批。
(十)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