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电动挖掘机的管理,确保电动挖掘机有效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洒水除尘系统(防尘水池、防尘管路、防尘水幕、防尘喷头等);风流净化系统(主要通风机、风门、局部通风机、风筒等);电动挖掘机消音、吸声设施。
(三)职责和权限
1.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实施,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电动挖掘机或者材料。
2.职业健康科根据生产电动挖掘机和防护设施、电动挖掘机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实施。
3.电动挖掘机检修人员负责实施检修。
(四)工作内容
1.职业健康科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职业健康科实施。计划检修应由煤矿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由供应人员负责,电动挖掘机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计划检修以电动挖掘机维修人员为主,电动挖掘机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3.电动挖掘机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并记录。
4.生产电动挖掘机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电动挖掘机操作人员负责,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5.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既不修理又不报告的,煤矿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煤矿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电动挖掘机不得投入使用。
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制定电动挖掘机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 运行正常。
7.应妥善保护应急救援电动挖掘机(医疗箱、氧气袋、担架、隔离式呼吸器等),不得随意损坏。
8.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电动挖掘机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验收, 试运转正常在电动挖掘机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电动挖掘机不得投入使用。
(五)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职业健康科收集、保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