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第1条 防爆检查员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条防爆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日常维
护保养制度》、《防爆设备检查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
第3条 严格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
二、井下电气设备入井前的检查
第4条 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对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间隙及接线引入装置等隔爆部位进行详细检查。隔爆性能必须符合防爆标准要求,严禁失爆设备入井。
第5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第6条 必须填写入井设备检查记录,合格的设备方可签发入井合格证。
三、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
第7条 严格执行《防爆设备检查制度》,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
第8条 需停电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9条 瓦斯浓度在0.5%以下方准打开隔爆外壳,经验电、放电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10条 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不能处理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失爆的电气设备不准送电运行。
第11条 检查工作完成后,填写检查卡片或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时,必须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处理,检查员在现场监督直至处理完后方可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