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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电动挖掘机电器技术要求

煤矿电动挖掘机电器技术要求

1  通用部分

1.1 紧固件

1.1.1 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

1.1.2 同一部位的垆坶、螺栓规格一致。平垫、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应有防松装置。

1.1.3 用螺栓紧固不透眼螺孔的部件,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的厚度的螺纹余量。螺栓拧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但铸铁、铜、铝件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

1.1.4 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1.1.5 紧固在护圈内的螺栓或螺母,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高度,并需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

1.2 隔爆性能

1.2.1 隔爆结合面(Ⅰ类)的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中  L---静止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

        L1--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结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

        W---静止隔爆结合面及操纵杆与杆孔隔爆结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

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须不小于25mm。

表1-1Ⅰ类隔爆结合面结构参数mm

结合面型   式

L

L1

W

外壳容积V

V≤0.1

V>0.1

平面、止口或圆筒结构

6.0

12.5

25.0

40.0

6.0

8.0

9.0

15.0

0.30

0.40

0.50

-

-

0.40

0.50

0.60

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结构

6.0

12.5

25.0

40.0

-

-

-

-

0.40

0.50

0.60

-

0.40

0.50

0.60

0.80

1.2.2 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结合面长度(L)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操纵杆直径或圆筒直径与隔爆结合面的结构参数mm

操纵杆直径

隔爆结合面长度

d≤6

L≥6

6

L≥d

d>25

L≥25

1.2.3 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用圆筒隔爆结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少于0.075mm;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1-1规定W值的2/3.

1.2.4 隔爆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   ;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   。

1.2.5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7mm;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mm

外壳净容积V(l)

最小拧入深度

最少啮合扣数

V≤0.1

5.0

 

0.1

9.0

6

V>2.0

12.5

 

1.2.6 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规定的维修余量。

1.2.7 隔爆结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的超过下列规定:

a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 mm 、深度不大于2 mm 的砂眼,在40、25、15 mm 宽的隔爆面上,每1cm2不的超过5个;10 mm 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B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 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痕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1.2.8 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如有锈蚀,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压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

1.2.9 用螺栓固定的隔爆结合面,其紧固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不松动为合格。

1.2.10 观察窗孔胶封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

1.2.11 引进设备的隔爆性能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电气设备分册的附录5-A、B、C、D的规定。

1.2.12 凡不符合1.2.1-1.2.11任意一条者即认为该设备失去隔爆性能,称为失爆,不得评为完好设备.

1.3 接线

1.3.1 进线嘴连接紧固,密封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密封圈材质须用邵尔硬度为45-55度的橡胶制造,并按规定进行老化处理。

b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线嘴压紧应有余量,线嘴与密封圈之间应加金属垫圈。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的压扁量不超过电缆直径的10%。

c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 mm ;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但必须大于4 mm (70 mm 2的橡套电缆例外).密封圈无破损、不得割开使用。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d低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应全部套在电缆铅皮上。

e电缆护套(铅皮)穿入进线嘴长度一般为5-15 mm 。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细)。

f低压隔爆开关空间的接线嘴应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于2 mm 的钢板封堵压紧。其紧固程度:螺旋线嘴用手拧紧为合格;压叠式线嘴用手晃不动为合格。钢垫板应置于密封圈的外面,其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规定。高压隔爆开关空间的接线嘴应用与线嘴法兰厚度、直径相符的钢垫板堵封压紧,其隔爆结合面的间隙应符合表1-1的规定。

高压隔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后,应用绝缘胶灌至电缆三叉以上。

g凡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者,即为失爆,不得评为完好设备。

1.3.2 接线装置齐全、完整、紧固,导电良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a绝缘座完整无裂纹;

b接线螺栓和螺母的螺纹无损伤,无放电痕迹,接线零件齐全,有卡爪、弹簧垫、背帽等;

c接线整齐,无毛刺,卡爪不压绝缘胶皮或其它绝缘物,也不得压或接触屏蔽层;

d接线盒内导线的电气间隙和爬爪距离,应符合GB38636.3-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e”〉〉的规定;

e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1.3.3 固定电气设备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备引入(出)线的终端线头,应用线鼻子或过度接头接线;

b导线连接牢固可靠,接头温度不得超过导线温度。

1.3.4 电缆的连接除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缆芯线的连接严密绑扎,应采用压接或焊接。连接后的接头电阻不应大于同长度芯线电阻的1.1倍,其抗拉强度不应小于原芯线的80%。不同材质芯线的连接应采用过渡接头,其过度接头电阻值不应大于同长度芯线电阻值的1.3倍;

b高、低压铠装电缆终端应灌注绝缘材料,户内可采用环氧树脂干封。中间接线盒应灌注绝缘胶。

1.4 安全电压

1.4.1 高、低压电气设备的短路、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和《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的规定 。

1.4.2 短路保护计算整定合格,动作灵敏可靠。

1.4.3 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合格。

1.4.4 接地装置

1.4.4.1 接地螺栓符合下列标准:

a.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铠装电缆接线盒的外接地螺栓应齐全完整,并标志“┴”符号(运行中移动的采掘机械设备除外)。

b.电器设备接线盒应设有内接地螺栓,并标志“┴”符号(电机车上的电气设备及电压36V以下的电气设备除外)。

C.外接地螺栓直径

         容量小于或等于5KW的不小于M8;

         容量大于5KW至10KW的不小于M10;

         容量大于10KW的不小于M12;

         通讯、信号、按扭、照明等小型设备不小于M6。

d.接地螺栓应进行电镀防锈处理。

1.4.1.2 接地线符合下列规定:

a.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

        镀锌铁线100mm2

        扁    钢25*4 mm2

               铜    线50 mm2。

 b.电气设备外壳同接地母线或局接地极的联线和电缆接线盒两端的铠装铅皮的连接接地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

铜    线25 mm2。

扁    钢50 mm2(厚度不小于4mm);

镀锌铁线25mm2

1.4.4.3 接地电阻不大于下列数值:

a.100KVA以上(低压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4Ω

b.100KVA以上变压器供电线路重复接地10Ω

c.100KVA以下变压器10Ω

d.100KVA以下变压器供电线路重复接地30Ω

e.高、低压电气设备联合接地4Ω;

f.电流、电压互感器二次线圈10Ω

g.高压线路的保护网或保护线10Ω

h.井下设备2Ω

I.井下手持移动电气设备1Ω。

1.4.5 涉笔闭锁装置齐全可靠。

1.4.6 井下供电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即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1.5 不漏油、不漏电的规定

1.5.1 不漏油:固定结合面及阀门、油标管等不应有油迹,运动部位允许有油迹,但在擦干后3min不见油,半小时不成滴.非密闭运动部件润滑油脂不得甩到其它部件和基础上。

1.5.2 不漏电:网路的绝缘电阻不小于下列规定,漏电继电器正常投入运行:

1140V     不低于60KΩ

 660V     不低于30KΩ

 380V     不低于15KΩ

 127V     不低于10KΩ

1.6 电气性能检测

1.6.1 电气设备绝缘性能必须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规定的周期和项目进行试验,并符合标准,有记录可考查。

1.6.2 绝缘油,新油使用前应做油质分析;运行中的有,每年做一次简化分析;多油断路器的油,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其它试验项目应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规定进行。有记录可查。

1.6.3 继电保护装置计算整定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对矿井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每半年检验一次,并符合整定方案,有记录可查。

1.6.4 指示回转仪表应每年检验一次,其准确等级不得低于2.5级;电源计量仪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其准确等级不得低于1.0级。有记录可查

1.7 设备使用

1.7.1 高、低压开关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与被控制设备的容量应匹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完好设备。

A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者;

B不符合使用范围者;

C继电保护失灵,熔体选用不合格者;

D隔爆磁力启动器用小喇叭嘴引出动力线者。

1.7.2 井下隔爆型电器设备,必须有在下井前,经过指定的隔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出具的合格证,否则一律不得评定为完好。

1.8 安全防护

1.8.1 机房(峒室)和电器涉笔,一切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裸露带电部分及转动部位,均须设防护罩、防护栏,并悬挂危险警告标志。

1.8.2 机房(峒室)应备有符合规定的放火器材。

1.8.3 机房(峒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绝缘油和其它易燃物品。用过的棉纱(破布)应存放在盖严的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

1.9 涂饰

1.9.1 设备表面应涂防锈漆,开关箱、接线盒等内壁应涂耐弧漆,颜色与出厂颜色一致。

1.9.2 设备的防护栏、油标、注油孔及油塞等的外表应涂红色油漆。。

1.9.3 设备表面脱落油漆的部位应及时补漆。

1.10 设备环境

1.10.1 设备表面无积尘、油垢。

1.10.2 机房(峒室)清洁,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无滴水、无油垢,工具、备件、材料等存放在固定地点,安放整齐。

1.10.3 机房(峒室)通风良好,照明设施亮度合适,符合安全要求。

1.10 记录、资料

1.10.1 固定电气设备场所必须具备有下列记录及资料:

a电气系统图;

b检查、修理记录,试验整定记录;

c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事故记录。

1.10.2 移动电气设备应有下列记录:

a检查、修理记录,试验整定记录;

b事故记录。

1.11地面供电通用要求

1.11.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1.11.2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1.11.3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1.11.4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11.5主要通风机、主提升电动挖掘机、主压风机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1)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2)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1.11.6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地面变电所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每天进行一次模拟试验,并做好记录。

1.11.7矿井的主变压器应有事故油池,消防通道符合要求;高压室、低压室、高低压室之间都必须为防火门;长度超过7m的地面变配电室必须具有两个出口,安全出口畅通;安全栅栏、遮拦设置齐全符合规定;各种安全警示标示牌配备齐全;有事故排烟设施;门窗关闭严密,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灭火器材齐全、合格、数量充足(至少4只灭火器和0.2m3以上的灭火砂,并用易碎的砂袋装好,砂袋不得少于20袋,有专用灭火砂锨);在室外的主变压器,必须配置移动式灭火器;验电、放电、接地设施及绝缘用具齐全合格,每6个月校验一次。

1.11.8 110kv变电所与电力调度(上一级变电所)有专用录音电话,井下中央变电所能与电力调度有直通电话。

1.11.9矿井地面高压配电室和集中控制室必须设有能够自动转换的应急照明设施和便携式照明灯具。

1.11.10高压开关柜具备”五防”功能(防止误分、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1.11.11直供电机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压保护。

1.11.12反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

1.11.13变电所应有可靠的跳闸电源。

1.11.14高压配出板上装设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符合要求。

1.11.15矿井主变电站(所)实现调度工业监视,并实现在线监测监控。

1.12 井下供电通用要求

1.12.1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监测监控等设备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1.12.2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每天进行一次模拟试验,并做好记录。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1.12.3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每年必须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

1.12.4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

1.12.5低压电机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1.12.6 40KW及以上电机应使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

1.12.7 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等)使用综合保护。

1.12.8掘进工作面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1.12.9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

1.12.10四小线和动力电缆使用阻燃电缆。

1.12.11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检漏保护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1.12.12接地保护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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