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其所需要电动挖掘机设备,以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电动挖掘机设备采购
1.2招标编号:GRDSO2017-O84
1.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招标内容
2.1招标设备名称:电动挖掘机
2.2数量:履带式电动挖掘机2台;轮胎式电动挖掘机1台。
2.3分标段情况:本项目分二个标段。第一标段:履带式电动挖掘机2台整机操作重量>22吨;第二标段:轮胎式电动挖掘机1台整机操作重量6吨。
2.4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技术规格书
3、有关要求
3.1招标范围:含设备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一般测试以及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技术资料文件交付、售后质量保证和服务等全部工作,以上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
3.2交货期:投标企业竞报最优交货期。
3.3交货地点:山东省日照市日照港招标人指定地点。
3.4交货方式:交钥匙工程。
3.5付款方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商务合同有关内容及条款”。
3.6投标人资格要求:
3.6.1投标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设备制造商或设备代理商;
3.6.2如果是代理商参加投标,还须同时具有上述专业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许可证明;
3.6.3所投产品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开标日期)应具有与招标设备同等级别的产品国内供货业绩(以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复印件为准);
3.6.4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银行信誉(以2014、2015、2016年度财务报表及银行资信证明为准);
3.6.5投标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4、其他事项
4.1投标人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下述文件或资料:
4.1.1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2投标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的身份证;
4.1.3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参加投标,还须同时提供上述专业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1.4所投产品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开标日期)与招标设备同等级别的产品国内供货业绩(以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复印件为准)一份;
4.1.5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2014年1月1日至近期,此函由招标代理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
4.2本次招标项目所采购设备系交钥匙工程,各投标人可对本项目各标段单独进行投标,不要求必须投报所有标段。
4.3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只验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不进行资格审查,购买招标文件并不证明资格审查通过;在评标现场将对各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进行验证。
4.4本公司为招标人本次招标唯一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各潜在投标人如从其他途径获取招标文件或相关信息均为无效,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4.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4.6同一法人的企业或有隶属关系(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企业,只允许一家投标企业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7开标前招标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技术交流。
5、招标日程安排
5.1开始发售标书时间:2017年09月15日—09月21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标书费500元/标段。售后不退,招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投标时间:2017年10月19日8:00-9:00
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0月19日9:00
投标及开标地点:山东日照市
联系人: 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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