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事故隐患是指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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