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87 条“煤矿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必须对煤尘进行爆炸性鉴定工作,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生产煤矿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 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86、188 条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四)隔爆水棚的设置应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的要求。
(五)隔爆设施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标明:地点、棚区长度、断面、棚距、水袋数、水量等参数。
(六)隔爆设施每周检查一次,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规定。
(七)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应当定期对主要巷道刷浆。